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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2.12.19. 國署住字第1120127668號
中央法規

  • 七、弱層補強以其補強基準分為補強方案 A、補強方案B及補強方案C,規 定如下: (一)補強方案 A:為降低補強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 壞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六) (二)補強方案 B:補強後之整棟(幢)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 之性能點,不會有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 側向強度之虞,且補強後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 補強基準詳附件七) (三)補強方案 C:針對建築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樑、柱 、牆、樓地板等)予以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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