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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2.12.18. 內授國水建字第112083304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

  • 第十七條(由專業技師設計、規劃、監造)
    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 、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 業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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