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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國土管理署 113.02.02. 國署建管字第1131018039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一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 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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