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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06. 電子郵件字第113020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二十三條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 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 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 此限。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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