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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07. 電子郵件字第1130207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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