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12.02.18. 衛部資字第1122660046A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 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 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八條
    醫療機構就系統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及資料庫之使用,運用雲端服務 或委託受託機構提供雲端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 二、採取避免醫療業務中斷措施。 三、對雲端服務業者進行監督,並得視需要,委託受託機構或其他專業機 構協助監督。 四、停止或終止雲端服務時,資料移轉回委託機構或其他雲端服務業者之 機制。 前項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應設置於我國境內。但因特殊情形,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提供雲端服務者,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 並有證明文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