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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12.02.18. 衛部資字第1122660046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第三條第一項系統,醫療機構得委託大專校院、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建置及管理之,並由醫療機構負本法及 本辦法規定之責任。 前項醫療機構之委託,應訂定書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訂定 書面契約: 一、委託所屬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之其他附設醫院。 二、委託所屬學校之其他附設醫院。 三、委託所屬機關設立之其他醫院。 第一項受託機構,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並有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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