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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衛生福利部 113.01.03. 衛部顧字第1121963752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長照需要等級,依失能程度,分為第二級至第八級。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如下: 一、個人長照服務: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交通接送服務。 (三)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 前二項等級及項目之額度,依等級規定如附表二;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分 類原則,規定如附表三。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項目額度,或第一款各目額度,不得互相流用。

  •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 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單位),包括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團 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長照服務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第 七條第二項所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 始得為之。 前項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及特約資格,規定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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