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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61.10.09. 衛署醫字第0834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西藥中藥販賣之管理)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 劑生為之。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 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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