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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12.02.13. 文藝字第1123003115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 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 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案件。

  • 第三十四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 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 之關係企業。

  • 第四十條(洽專業機關代辦採購)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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