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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12.08.21. 臺教高通字第1122201963A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 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 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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