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3.01.18. 法律字第1130350023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第十二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 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 第六十六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 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