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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10.08.24. 交路字第1090405477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 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 第七十二條之一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 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 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 1.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 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逾六公尺之貨車。 (二)小貨車: 1.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 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 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 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 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 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 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 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 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 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 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 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 機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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