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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0.08.31. 觀西管字第110030077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 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 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六十條(罰則)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 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 第五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 為時,應公告之。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應協調該權 責單位同意後辦理。

  • 第七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 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 第八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告。 二、不得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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