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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9.05.13. 交路字第1090002435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 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 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 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並得與主 、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 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 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主、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主、次要道路之車輛及在行人穿越道 通過之人員,不受本規則規範。

  •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 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 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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