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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2.01.30. 農授漁字第1121248268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後三十日內,或搭乘航空器入境受僱隨 船出港前,經營者應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境外僱用者填寫 附件二,受僱入境者填寫附件三),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 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下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外國護照影本。但因漁業合作受僱在漁業合作國專屬 經濟海域作業者,免附。 二、普通船員應附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影本;幹部船員應附所屬國家核 發之幹部船員證影本。 三、於國外港口上船之非我國籍船員,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出港名冊影 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 理僱用者,並應檢附經營者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影本,及仲介 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影本。 五、非我國籍船員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六、非我國籍船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所屬國家或登船港口國之當地醫療機 構健康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檢查項目同附件七之體格檢查規定事項 第三點。 七、非我國籍船員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檔。 八、非我國籍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前項第八款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至少包含下列內 容: 一、飲水、飲食及住宿之衛生安全。 二、健康保護。 三、緊急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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