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2.06.01. 農授水保字第112186525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 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但國 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制。 填方地區應分層滾壓,每層應均勻,且單層厚度不超過三十公分,並以改 良式夯實試驗法(Modified effort method)之相對夯實度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為準。

  • 第二百零二條
    申請開發基地之整地面積超過二十公頃者,應分期施工,每期不得超過二 十公頃,並應擬具各期施工計畫,敘明各分期施工之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 之施工方式。但國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公 頃之限制。 前項但書情形於施工時,應加強植生覆蓋或以草類殘株、作物殘株或其他 材料進行敷蓋,並避免造成大面積土壤裸露。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