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行政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3.02.02. 陸港字第0930001220號
中央法規
-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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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條例規定之準用)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 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