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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兩岸行政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6.08.02. 陸法字第1069906184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投、開票所之管理員)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 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 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 第五十九條(投、開票所之監察員)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 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 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 推薦。 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推薦。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 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 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三十七條
    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二、管理投票匭。 三、發票、唱票、記票。 四、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 五、維持投票、開票秩序。 六、其他有關投票、開票之工作。

  • 第十一條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 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 第二十一條(公權之取得)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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