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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6.12.24. 公壹字第096001088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 值(量)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 二、市場界定、市場占有率及市場力量分析 (一)相關市場的界定 在評估電子市集所涉相關交易行為對相關市場競爭產生之影響前,必須先對「相關 市場」加以界定,並綜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或「市場力」等,分析、判斷系爭 行為對市場競爭產生之實質影響。相關審酌因素如下: 1.需求與供給之替代性 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必須同時考慮對特定產品或服務的需求及供給的替代性。所謂 「需求替代性」,係指假使特定產品或服務的供給者將其產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提 高時,其顧客能夠轉換交易對象或以其他產品或服務取代前揭產品或服務之能力 。所謂「供給替代性」,係指特定產品或服務的供給者將其產品價格或服務報酬 提高時,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能夠立即供應具替代性之產品或服務之能力。 2.產品、地理因素 界定相關市場的二個構面分別為產品市場構面、地理市場構面,茲分述如下: (1)產品市場 「產品市場」係指所有能夠滿足特定需求,且在功能及價格條件上具有緊密替 代性之產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組合。假若「產品市場」內相關產品全部由一「假 設性獨占者」所供應,該「假設性獨占者」可將產品價格「微幅但顯著的非暫 時性」(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提高,而無庸擔心交 易對象會以其他性質或功能相近之產品替代,或者其他潛在供應者會轉換產品 線進入系爭產品市場內銷售,則可認為該「產品市場」已被適當界定。反之, 若交易對象可用其他性質或功能相近之產品替代,或者有其他潛在供應者轉換 產品線進入系爭「產品市場」內銷售,則應將前述產品或潛在供應者包括於「 產品市場」中。 (2)地理市場 「地理市場」係指各事業提供產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範圍,消費者在此區 域內可以自由選擇或轉換其交易對象。假若「地理市場」內相關產品全部由一 「假設性獨占者」所供應,該「假設性獨占者」可以將價格「微幅但顯著的非 暫時性」(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提高,而無庸擔心 交易對象會轉向其他區域的供應者購買,或者其他地區之供應者會因此進入系 爭「地理市場」內銷售,則可認為該「地理市場」已被適當界定。反之,若位 於其他區域之供應者能夠以充足數量、接近價格供應相關產品,則應被包括於 「地理市場」中。 3.科技發展對市場界定之影響 市場界定應涵蓋所有競爭可及之區域及範圍,包括潛在供給與需求者之相關市場 及可能交易之區域與時間範圍。而相關產品市場之界定標準,實務上除應考量產 品或相關類似產品之替代性、銷售型態、技術、設備、時間長短、成本暨消費習 慣等項目外,亦應考量電子市集之網路頻寬、網路傳輸方式、產品特性,及廣告 刊登選擇等項目。由於網路科技提升了產品相關資訊之流通性和透明性,去除了 資訊不對稱之疑慮,透過市場機制,電子市集更可趨近於自由競爭。因此,電子 市集相關市場界定仍必須同時考量科技的發展,並按動態且個案之狀況來加以認 定。 (二)市場占有率及市場力量分析 關於電子市集市場占有率之計算,可以「某一電子市集內進行交易之同類產品或服 務數量」為分子,「市場全部相同或類似產品之數量」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比例,該 分母應細分為「某一電子市集內進行交易之同類產品或服務之數量」、「其他電子 市集內進行交易之同類產品或服務之數量」、「非屬電子市集所進行交易之同類產 品或服務之數量」。電子市集市場占有率乃評估市場控制力大小之重要因素,但並 非唯一標準,尚須考量市場進出之難易度。而實務上評估市場進出難易度時,仍須 就所需資金數額、技術複雜度、產品差異性及通路系統等因素綜合考量。 在新經濟市場裡,網路效應往往會促成事業之獨占;而智慧財產權本身也會導致事 業之傾向獨占,並遏止新參進者之出現;至於消費者之轉換成本,則為另一限制新 參進者競爭條件之重大因素。 雖然不斷創新的科技讓既有之獨占或先驅者,必須面臨隨時可能出現之挑戰,故雖 具備獨占地位,仍必須積極創新且維持市場合理價格,以免為新興科技所擊敗。惟 電子市集所引起之公平交易法爭議並不是全新的,一般認為傳統公平交易法毋須為 此而有所調整,惟在適用過程中,有些原則會喪失其重要性;或相對顯得特別重要 。茲分述如次: 1.獨占地位之判斷 市場占有率之分析必須至少包括對於系爭市場及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於該市場中之 地位分析。電子市集屬新興科技市場,相對於傳統市場之認知概念宜調整擴大, 以納入「較全面之競爭動態」(fully competitive dynamics),並以長期發展 曲線之分析取代定點式之市場占有率分析,且以是否構成創新之進入障礙來取代 一般對於市場進入障礙之看法。至於所謂「較全面之競爭動態」分析則包括網路 結構內之競爭(competition within a network)、不同網路結構間之競爭(co mpetition between different networks)、越過現有科技創新之競爭(compet ition to innovate beyond current technology)三個層面。 準此,借助市場占有率之分析得以發現科技變遷之過程。首先,在特定領域中之 科技創新發展歷程,能提供展望未來創新程度的內在觀察空間,此亦為評估事業 在科技變遷期間是否具有優勢地位之過程中所不可或缺者。其次,基於科技之發 展具有降低科技市場進入障礙之影響能力,故在從事市場分析時,將會側重在市 場上足以妨礙替代科技或先進科技發展與推廣之因素研判,包括:研究設施數量 是否有限;大多數或主要關鍵性研究設施是否被特定事業所掌握;特定事業對於 發展替代技術或其創新之智慧財產是否具有獨占性之掌控;新科技產品是否欠缺 足夠配銷通路等因素。 2.不當獲取或維持獨占力之判斷 基本上,獨占力之取得方式包括法律的授與、事業掌握關鍵原物料或零組件、藉 提升本身競爭力達到規模經濟、以及透過市場力量之不當使用。其中前三種方式 較無爭議,但第四種方式透過市場力量之不當使用以獲致獨占,其非難性較高,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面對新經濟市場的特殊屬性,此種判斷思維及區別仍然 同樣重要,惟尚需另行加入網路效應趨勢等新的考量因素,唯有透過這些審酌因 素的分析,始得以判斷市場獨占力量係來自排除行為抑或自然成長。另在高度變 遷之科技市場中,擁有市場力量者必須思考永續經營以因應新的挑戰,此種策略 或企圖殆屬競爭的一種常態,不應加以忽視。 是以,參與電子市集之事業掌握或擴大研發成果之目的係在於追求合法範圍內之 競爭?抑或意在排除競爭?將是處理電子市集反競爭問題的最核心課題,公平交 易委員會處理相關案例時,將在分析過程中考量前述新經濟市場的特質。 3.市場進入障礙及轉換成本 原則上,市場進入障礙愈少愈有利於競爭。電子市集主要之進入障礙有二:一是 市集名氣與人氣;二是交易安全及風險(包括物流、金流、資訊流之控管與安全 性)。前者需要投注大量資金與廣告,以吸引事業加入市集;後者則需由電子市 集經營者致力於改善繁複之作業流程,提高交易安全及降低交易風險。而電子市 集參與者是否準備轉換至其他市集,尚須審酌「與其他網路市集連結,必須投資 巨額的經費,以整合買賣雙方的後端系統,並於完成進入市集供應鏈後,其事業 關鍵性資源整合服務系統尚須重新設定、建立買賣資訊」等轉換成本與不同市集 間有無共通規格可否相互運作等諸多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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