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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5.05.12. 公法字第1051560281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 二、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 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 四、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之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 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 第七條
    保護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護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及任 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事務單位之組織。 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十、關於本會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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