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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財政部 111.10.07. 台財促字第11125531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所需用地利用變更之程序)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 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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