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 40.03.27. (40) 臺公參字第137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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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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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