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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考選部 112.06.14. 選專四字第1123300975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 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 之。 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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