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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06.13. 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
中央法規

  •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 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 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 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


  •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 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 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並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 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 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 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其 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 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 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 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 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依國內休假日數,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 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 扣除。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亡故,未及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尚未請領之休假補助費全數發 給,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

  • 第十條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及五院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 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 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 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 為放棄。 第一項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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