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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12.25. 總處培字第1123031462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 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 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 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 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職 系之相關規定。

  • 第九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轉任人員,經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 九職等職務滿三年,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 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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