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財政類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04.簽見
- ※有關納稅義務人提供其名下公共設施用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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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30.北市法二字第09430464800號函
- ※有關土地信託,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以下辦理土地信託登記。若未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則不得主張信託對抗第三人稽徵機關。否則信託關係是否存在,徒憑當事人空言主張,容易形成規避稅捐情事,有違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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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6.北市法二字第09430399700號函
-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所指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留供公用事業機構取得者外,其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及重劃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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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2.22.簽見
- ※有償撥用市有土地,屬本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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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2.14.簽見
- ※核其清理計劃本旨,亦係以不影響該被占用房地之公益用途為要,故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本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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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30.北市法二字第093319061100號函
- ※有關使用市有土地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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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8.17.簽見
- ※有關臺北捷運公司產業工會之建議案,市長批示請本會表示意見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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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1.20.簽見
- ※市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租期累計超過十年者,應送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租,所稱「累計」,是否應包括租約中斷後再行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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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0.14.簽見
- ※市政府就市有股票之出售,由於其性質涉及出售款項之歲入預算,自仍須經議會經由預算程序審議。惟議會在審議程序上,為避免專責市有財產處分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成為具文,應目的性解釋並無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之適用,而僅須回歸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以過半數之多數決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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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0.8.函
-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並無因權責不明、地主行蹤不明、無人管理或其他類似情況,致無法達成徵收目的時,則仍應回歸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之原則,較符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課稅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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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3.18.簽見
- ※簽訂契約後,如有情事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參照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得衡酌情事變更原則而考量是否予以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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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3.15.簽見
- ※公證之委託書,嗣後該公證書經撤銷,本市稅捐稽徵處得依新事證逕行註銷稅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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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3.1.簽見
- ※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而因其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故應屬「依法限制建築」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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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3.1.簽見
- ※就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言,契約解除時並不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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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25.北市法二字第9020395700號函
- ※委任律師以訴訟方式請求返還無權占用市有土地,因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不同而非同一訴訟事件,應屬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稱之「不同標的」,故應與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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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3.5.北市法二字第9020149400號函
- ※贈與契約之締約相對人已不存在,本府無從本於贈與契約而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惟其既已捐贈本府警察局經管,自已將其占有及處權移轉予本府警察局,本府警察局應有管理及處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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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7.簽見
- ※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於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委員審議前,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先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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