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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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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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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2.14.簽見
  • ※核其清理計劃本旨,亦係以不影響該被占用房地之公益用途為要,故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本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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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0.14.簽見
  • ※市政府就市有股票之出售,由於其性質涉及出售款項之歲入預算,自仍須經議會經由預算程序審議。惟議會在審議程序上,為避免專責市有財產處分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成為具文,應目的性解釋並無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之適用,而僅須回歸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以過半數之多數決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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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0.8.函
  •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並無因權責不明、地主行蹤不明、無人管理或其他類似情況,致無法達成徵收目的時,則仍應回歸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之原則,較符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課稅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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