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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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8.北市法二字第8921015200號函
- ※本案土地既屬畸零地,故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避免土地長期細分影響其經濟效用,當先依上位階法律之規定「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至於地上之建物則應一併予以讓售,毋需再區分土地與建物,而做不同之處理,以免造成法律關係之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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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18.北市法二字第8921010900號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除有特別約定外,應推斷土地受讓人默許房屋受讓人繼續使用土地,但應支付相當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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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13.北市法二字第8920993100號函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後,原第九條「已建讓售」部分既已刪除,關於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之讓售,自不得再依舊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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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0.23.北市法二字第8920807500號函
- ※若租賃契約中原未載明係出租供建築使用,而後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他人為建築使用,則即使租賃期間未超過十年,因已非本於租賃契約所核發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踐行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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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11.北市法二字第8920608700號函
- ※占建物係違規營業茶坊之一部分,應先要求其改善,以符租約規定,若不能改善或不願改善,應不宜再行出租市有土地供違規使用,並依法追訴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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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7.2.北市法二字第8820438900號函
- ※○○宮管理委員會既被法院認定屬非法人團體,並認其有獨立之財產(信徒之油香、被告財產之孳息等),而為其敗訴之確定給付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自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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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4.26.簽見
- ※法院判決理由所述,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判決縱屬確定,亦不阻礙當事人另為其他和解方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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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函
-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惟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貴局得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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