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
1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6.5.北市法二字第9020430500號函
- ※本件土地如因 貴局開闢「內雙溪自然森林公園」,而為本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自不宜再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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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29.北市法二字第9020384800號函
- ※在行為人不明之情形,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其情形應與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特定人」之情形相當,進而似得類推適用該條文規定,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上開法令規定,予以強制拆除地上物,以回復林地自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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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27.簽見
- ※其立法目的應係遮雨棚架搭蓋簡易且隨時可以拆除,不法行為較輕微,因此只要符合開放供公眾使用且無任何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即可免計入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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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25.簽見
- ※契約承擔係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契約承擔之效力,即該當事人基於原契約關係所生之一切權利羲務,均於此契約成立之同時移轉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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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22.簽見
- ※貴局目前受理本市保護區臨時性寮舍申請案件,於審查得否進而另免申請建築執照時,若無與僅適用於農業區之本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一條之二之相當規定,似得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之審查條件辦理,以求同一類寮舍不因位於農業區或保護區而有非相關法規未為預見之不一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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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14.北市法二字第9020094700號函
- ※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七款但書所指,應係攤販本人尚未死亡之情形,若攤販本人已死亡,依上述三之說明,即無上開規定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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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12.北市法二字第9020102100號函
- ※申請書及審查表既經全卷退還,通知書上雖無准駁之意思表示,惟本府建設局並無後續處置措施,則該通知書應視為駁回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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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7.北市法二字第9020061100號函
- ※所謂禁止不當結合原則係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與人民的給付間,並無實質的內在關聯者(特別從法律授權觀察),則不得互相結合(即不得互相有依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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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2.5.簽見
- ※該權限委託事項既經委託機關完成公告程序,受委託機關似無需再次公告。本府若因必要需再公告,因受委託機關為本府,故似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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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20.簽見
- ※地方議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所通過之自治條例,雖非前開憲法所稱形式意義之法律,惟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既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其性質相當於中央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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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20.簽見
- ※所謂處理程序已終結,應指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為對外准駁之意思表示而言,倘僅因申請書所備文件不齊全,而要求申請人補正後,續為辦理之情形,似非屬處理程序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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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0.北市法二字第8921037300號函
- ※該辦法第十四條所稱之紀錄者,指公聽會到場人員所為必要之陳述、發言內容或所提出之文書、證據,經記載於書面之意見而言;同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之結論者,係公聽會主辦機關根據紀錄所載之書面意見及證據,所為總括之初步審認結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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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0.北市法二字第8921036900號函
- ※所稱「其他參與人或其代理人者」係指申請人及公聽會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在經得公聽會主持人同意後,得向其他出席會議之出席人或其出席人之代理人發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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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0.7.簽見
-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其所提出申請之登記事項審核其所附申請書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為形式審查,至於該公司如有違反公司法其他規定者,當予另案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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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15.北市法二字第8920611300號函
- ※公司登記係採形式審查即可。至於若一方所附股東名冊所載股東身分及持股數為另一方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應可請其另循司法途徑解決,嗣司法判決確定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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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8.北市法二字第8920570500號函
- ※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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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26.北市法二字第89205706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停止使用」及「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或法規之目的解釋,均應指事實上之停止使用或繼續使用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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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3.簽見
- ※本件該三家餐廳既違反行為時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仍得依行為時之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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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5.23.簽見
- ※業者切結願無條件配合未來計畫區段徵收作業並自行清除設備不要求任何補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上開切結書似具有公法上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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