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
1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4.21.簽見
- ※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可抵銷,固此法律雖未特別明文規定亦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其抵銷不論為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為,亦不問其抵銷係以私法上債權對於公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對於私法上債權為抵銷,似為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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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19.簽見
- ※是否須限期該公司申復,應視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是否足堪認定而定,倘貴局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仍無從認定是否符合上開要件,當得更進一步調查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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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15.簽見
- ※理事長去世出缺之處理,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規定辦理,並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理事互選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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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0.12.簽見
- ※本案倘屬上開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第三類」,依該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本案因停止使用未滿二年,似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