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衛生類
7121
- 行政院衛生署 64.08.28. 衛署藥字第75911號
- 隱形眼鏡關係人體結構,直接影響國民健康至鉅,茲為加強管理,今後不論專售或兼營隱形眼鏡販賣業者,均應列為藥商(醫療器材販賣業)管理,凡裝配隱形眼鏡須由眼科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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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
- 行政院衛生署64.7.21.衛署環字第71487號函
- 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一般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7127
- 行政院衛生署64.7.14.衛署環字第71356號函
- 地方政府推行消除髒亂工作貫徹「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對於違反該法行為人住址不明或遷址住移之查詢事宜,戶政機關免費協助查告,俾利工作之推行。
7128
- 行政院衛生署64.7.10.衛署環字第70717號函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行為人,未帶身分證,亦不知其確實住址者,執行人員可請其到執行機關查明處理,如有抗拒不服或其他不法行為,可即會由警察人員依法處理。
7130
- 行政院衛生署64.4.21.衛署環字第65159號函
- 在港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委請港務局代為告發,其罰鍰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有關事項仍由法定執行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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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2
- 行政院衛生署 64.04.02. 衛署藥字第62815號
- 樟腦及其系列品為「中華藥典」所收載,但亦為一般工業原料,非以醫藥之目的而加工或販賣者,不宜比照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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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4
- 行政院衛生署 64.02.19. 衛署藥字第60194號
- 藥品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與一般商品不同,藥商不得以鼓勵服藥而為贈獎之行為,俾免助長藥物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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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
- 行政院衛生署63.12.26. 衛署醫字第54423號函
- 中醫師開設診所在同一地區得兼管藥商業務,但以中藥製造為限。如兼管中藥販賣商仍限以同一場所。上述所稱同一地區範圍,在院轄市、省轄市以市為同一地區;在縣以鄉鎮市為同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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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 63.07.03. 衛署藥字第43098號
- 依法申領藥商許可執照,擅自流動設攤販賣藥品者,應視為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論處,至推銷員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應視其違反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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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
- 行政院衛生署 62.05.30. 衛署藥字第23179號
- 凡經營藥物輸入業務之藥商,經查核符合者,其營業項目應予列明「輸入」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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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0
- 行政院衛生署 61.12.27. 衛署藥字第16490號
- 至62年3月底以前,各廠商對於存庫及流入市面等舊包裝藥品,應予全部清點收回並改換新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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