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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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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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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64.7.21.衛署環字第71487號函
  • 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一般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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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64.7.14.衛署環字第71356號函
  • 地方政府推行消除髒亂工作貫徹「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對於違反該法行為人住址不明或遷址住移之查詢事宜,戶政機關免費協助查告,俾利工作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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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64.7.10.衛署環字第70717號函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行為人,未帶身分證,亦不知其確實住址者,執行人員可請其到執行機關查明處理,如有抗拒不服或其他不法行為,可即會由警察人員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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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63.12.26. 衛署醫字第54423號函
  • 中醫師開設診所在同一地區得兼管藥商業務,但以中藥製造為限。如兼管中藥販賣商仍限以同一場所。上述所稱同一地區範圍,在院轄市、省轄市以市為同一地區;在縣以鄉鎮市為同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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