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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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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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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64.06.13. 臺(64)人字第14757號函
  • 現職國小教師如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經修習特殊教育科目學分達規定標準者,准予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八條規定提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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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63.03.07. 臺(63)中字第5705號函
  • 現任中等學校教師修習教育科目學分已提敘一級,經登記或檢定合格後,修習登記或檢定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此等人員應照本部六十二、九、十三臺(62)參字第二三四0一號令規定:「二者兼修者仍以提敘一級為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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