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國防類
23
- 國防部 100.02.25. 國作聯戰字第1000000602號
- 公告辦理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等相關業務之受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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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國防部 100.01.06.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001號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準用召集規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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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99.11.24. 國後動管字第0990003151號
- 農委會自99.11.26起停止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發證業務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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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國防部 99.11.11. 國人勤務字第0990016270號
- 支領退休俸之軍職人員,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則為避免支領退休俸軍職人員之再任機關、學校未按規定申報,造成溢領退休俸情事,將請各行政機關、學校單位,定期查察主動申報,並函送國防部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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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交通部 98.06.25. 國作聯戰字第0980001539號
- 公告增修「基隆(含臺北)港、高雄(含安平)港、臺中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圖」,其各通過點直徑及航道寬度為6浬,並劃設由通過點延伸至各港口岸外5浬處為各港口航道終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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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局 96.11.26. (96)英樸字第0023250號
- 依94年5月10日(094)陽勵字第00006130號函所示,臺端所涉個案並無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至26條與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及補償救助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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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局 96.11.22. (96)英樸字第0023188號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第5條第3項規定,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於情報人員返臺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此乃法定之要件,不得依其眷屬請求,改為按月撥入其私人帳戶。如失事情報員無法返臺或返還駐地領取,於確認失事人確屬生存,且未受死亡宣告,並不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至失事人死亡者,則該慰撫金為失事人之遺產,由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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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第0960000697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第2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自96年5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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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第0960000700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召集規則」第29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自96年5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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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6.06.12. 輔陸字第0960002636號
- 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費用之補助事項,訂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