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考試類
9327
- 行政院五十一內字第291號函
-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現為第四條)所稱「長官」(現為「主管長官」)究係指同法第十一條(現為第十九條)規定之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省政府主席)而言,抑或係指各級行政機關長官(包括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