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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 考試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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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試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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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號函
  • 升任、調任人員未赴新職前依懲戒法第十六條(現為第四條)停止職務而未受處分者赴新職後其停職期間之薪俸可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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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五十一內字第291號函
  •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現為第四條)所稱「長官」(現為「主管長官」)究係指同法第十一條(現為第十九條)規定之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省政府主席)而言,抑或係指各級行政機關長官(包括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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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華審一字第141320號函
  •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資位任用者,日後晉升員級資位時,得否比照「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六條按原薪晉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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