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機關學校人員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參照宿舍管理手冊有關申借規定辦理申請借用手續 ,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一),並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 ,由借用人負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096313347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