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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100310082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及附件二
  • 六、各機關學校人員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參照宿舍管理手冊有關申借規定辦理申請借用手續 ,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二),並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 ,由借用人負擔。各機關學校依職務宿舍實際管理情形需要,自行訂定借用期限並簽請 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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