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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總字第10432254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 十、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借用人,除應遵守宿舍公約,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管理人 員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外,並須依(附件二)之計收方式繳交宿舍使用費;借用人 應繳之宿舍使用費由各機關學校於其薪資中扣收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市庫。 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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