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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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