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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方自治類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06517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 第 17 條
    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下得設課、隊,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 關下得設課、室或其他特殊單位,除清潔隊外,課、室或其他特殊單位人 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 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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