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7 條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完成委員會 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8日臺北市議會(91)議法字第910031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八次臨時大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