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出國人員應自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並依出 國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類:提交報告書。 (二)乙類:提交提要表。 前項報告書或提要表應依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附件二、三)辦理, 將電子檔傳送至資訊平臺,並完成系統自主檢查。 隨市長公務出國,各機關應於返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出國建議事 項概要表(附件四),送本府秘書處彙整;若有議員同行,本府秘書 處另將彙整後之概要表以府函函知議員辦公室及副知本府研考會,並 適時向議員說明相關建議內容。 返國翌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一工作日為起算 日,報告提交日以出國人員之服務機關發文日期為準。
- 五、各機關構應於出國人員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確實檢核前點報告之格 式、內容、應備文件及資訊平臺掛網資料後,將下列資料報府同步完 成網路作業(包含登錄資料、上傳電子全文檔及前述表件、系統自主 檢查): (一)甲類:自審表(附件五)、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六)、 報告書電子檔。 (二)乙類:提要表電子檔。 隨市長公務出國者,各機關應按建議事項之執行期程及經費規劃,提 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經本府秘書處綜整後,由出國報告 計畫主辦機關於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併報告書(提要表)完成報府程 序。 前項隨市長公務出國者,各機關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及進度,由本府 研考會每半年追蹤管考。 報告採逐級審核,各機關構應對報告之實質內容負責,二級以下機關 報告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送出。 各機關構報告之建議事項應與公務出國計畫相符,提出三項以上回饋 本機關之業務參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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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27447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