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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一字第850270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條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 下簡稱各機關) 因公出國人員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提出報告書。
  • 二 因公派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考察、進修、研究、實習 (含訓練) 及 其他活動之人員 (以下簡稱因以出國人員) ,除「其他活動」者僅須 提交「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因以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審核表」 (附 件一) 外,其餘均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書。 前項所謂因公出國,係指凡由本府給予公假者均屬之。
  • 三 凡經本府核准,或由本府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因公出國案,各機關人事 單位應會知研考業務單位 (人員) 登記列管,研考業務單位 (人員) 應將每月因公出國人員名冊 (附件二) 於次月二十日前以一式二份送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建檔列管。
  • 四 因公出國人員包括二機關 (構) 或學校以上者,其出國人員名冊由出 國計畫主辦機關統一彙送;若與中央機關或非本府所屬機關組團出國 者,其服務機關亦應自行提送名冊。
  • 五 出國報告書格式及應載事項如左: (一) 規格:一律橫式編排,「十六開」本 (長二十六公分,寬十九公分 。) 封面及封底紙張二○○磅以上。 (二) 結構:依序具備封面 (附件三) 、審核表、出國報告摘要表 (附件 四) 、目次、正文、相關資料、封底等,並加註頁碼,繕打裝訂 ( 左側) 成冊。 (三) 名稱:報告書名稱應能表現出國主題。 (四) 正文:內容包含「目的」、「過程」、「心得」、「建議」及其他 相關事項,全文至少五、○○○字以上。
  • 六 因公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書及審核表,由其服務機關初審 (二、三 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 並加註處理意見後,以一式十份報府 。若因公出國人員包括二機關 (構) 或學校以上者,其共同提出報告 書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負責追蹤、審核、層轉。
  • 七 因公出國人員包括二機關 (構) 或學核以上者可共同提出報告書,由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統一報府;若與中央機關或非本府所屬機關組團出 國者,本府出國人員應自行提出報告書由服務機關層轉報府。
  • 八 出國期間三個月以上者,所提出國報告書,由研考會送請專家學者審 查,審查重點如下: (一) 出國目的是否達成二○% (二) 行程內容是否充實二○% (三) 心得是否豐碩二○% (四) 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四○%
  • 九 因公出國人員不得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充作出國報告書;其攜回之 重要資料應隨同報告書繳交。出國報告書經審查內容過於空洞簡略或 建議不夠具體者,由研考會通知出國人員服務機關 (單位) 責其於一 個月內補充,逾期未補充者,視同未繳出國報告。
  • 十 出國報告書經報府核定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有關本機關業務者,送請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 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 (三) 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二機關 (構) 或學校以上共同性問題者, 送請共同上級機關參考。 (四) 具有特殊重要價值或各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者,得由各機關專案簽 陳市長核定後函知研考會。
  • 十一 出國報告書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並函知 研考會解除列管。
  • 十二 出國報告書經各機關審核,具特殊價值者,服務機關應予獎勵。逾 期不提出報告書者,服務機關應依左列方式議處: (一) 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以書面糾正,三年內並不得核派 出國。 (二) 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每逾三個月,申誡一次。 前項出國人員如有正當理由經簽陳市長核可並副知研考會者不在此 限;其獎懲結果,並應副知本府人事處,作為日後核准出國之重要 依據。
  • 十三 研考會應定期彙編出版出國報告書目錄,並將出國報告書送往國家 圖書館及市立圖書館寄存,供公眾使用。
  • 十四 各機關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 十五 各機關因公派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公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相關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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