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展字第10132293600號函修正第2、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事項;凡經本府核准,或由 本府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會知專責人員登記 列管,專責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資料 登錄於「臺北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端網址http:/ /www.openreport.taipei.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並將系統識別 號提供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上網作業。各一級機關專責人員應填列「經核定之因公出 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一覽表」(附件 1),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之因公出國或赴大 陸地區案件(含所屬機關案件)函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 前項所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係指由本府經費(含部分本府經費)支付者或請公假 (含部分公假)者屬之。
  • 七、各機關專責人員應依第四點規定檢附資訊網之「公務出國報告提要」,填具「本府公務 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附件 4),由計畫主辦機關審核並加註處理意見【二 、三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 5),併同報 告書 1本(出國期間超過三個月者需繳交 5本)報府備查後上資訊網點收報告。
  • 八、各機關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 7點所規定要項。 (四)未依第 6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 6點規定格式。 (五)報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者。 各機關於出國報告報府備查後仍需修正者,得提交補充報告報府備查。 各機關出國報告,得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抽查,抽查作業另訂實施計畫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