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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14149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13年7月4日生效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出國,指因公務需要,以全部或部分本府或各機 關構經費,或以公假赴國外者,出國類別如下: (一)甲類:考察、參訪、觀摩、進修、實習、訓練。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其他活動,如出席會議、表演、比賽、競技、洽 展、海外檢測、研究、率領學生出國等。 參加非本府主辦之公務出國行程,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四、出國人員應自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並依出 國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類:提交報告書。 (二)乙類:提交提要表。 前項報告書或提要表應依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附件二、三)辦理, 將電子檔傳送至資訊平臺,並完成系統自主檢查。 第一項返國翌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一工作日 為起算日,報告提交日以出國人員之服務機關發文日期為準。
  • 五、各機關構應於出國人員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確實檢核前點報告之格 式、內容、應備文件及資訊平臺掛網資料後,將下列資料報府同步完 成網路作業(包含登錄資料、上傳電子全文檔及前述表件、系統自主 檢查): (一)甲類:自審表(附件四)、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五)、 報告書電子檔。 (二)乙類:提要表電子檔。 報告採逐級審核,各機關構應對報告之實質內容負責,二級以下機關 報告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送出。 各機關構報告之建議事項應與公務出國計畫相符,提出三項以上回饋 本機關之業務參採意見。
  • 六、各機關構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出國人員補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計畫。 (二)出國行程有缺漏。 (三)與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之規定不符。 (四)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五)內容簡略或編排凌亂。 (六)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或相片圖表未附文字說明。 (七)函報文件不完整或未依規定完成資訊平臺網路作業。
  • 七、報告如經各機關構審核認須補正者,出國人員應於補正通知到達十五 日內補正,依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平臺補正網站資料。 報告報府,經本府通知補正者,亦同。
  • 八、報告報府備查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二)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二個機關(構)或學校以上共同性問題者, 送請共同上級機關參考。 (三)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 九、公務出國計畫性質屬機密或有限制閱覽之情形,經各機關構簽奉市長 核可者,得自核可之日起不受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管考。
  • 十、各機關構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報告應共同署名 提出。 公務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追蹤、審核、層轉函報,由計畫主辦 機關統籌處理。
  • 十一、報告經各機關構審核,具特殊價值者,服務機關得予獎勵。 逾期提出報告,或未依期限完成補正者,服務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出國人員如為政務官,則由研考會專 案陳報市長。逾期查處情形應報府備查,並副知本府人事處,作為 審議各機關構年度公務出國計畫之重要依據。
  • 十二、各機關構公務赴大陸地區者,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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