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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展字第1033083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
  • 五、委託研究案之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持人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助理教授、相當於助理教授之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 2.碩士以上學位且曾任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案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3.碩士以上學位且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研究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詳述協同主持人、顧問、助理相關背景暨所擔任工作之內容。 (四)研究期限。 (五)委託研究經費: 1.委託研究經費分配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二)辦 理。受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契約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所得稅; 受委託人為法人、機構或團體者,由該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扣繳所得稅事宜 。 2.僱約用人員應由受委託人依法辦理相關投保及提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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