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委託機關與受委託人簽約後六日內,委託機關應於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相關資料並應 將契約副本及研究案計畫書各二份副知研考會;於簽約後三日內及契約期限到期後四個 月內於科技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rnment Research Bulletin, 簡稱 GRB)(網址 :http://www.grb.gov.tw)登錄委託研究計畫相關資料。 委託機關應於契約期限到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冊函送國家圖書館。
- 十、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並列主、協辦機關。委託機 關於契約期限到期後二個月內,於計畫管理資訊系統統填報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並 檢具研究報告一份、完整報告電子檔(機器可讀之格式)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 格式如附件五)函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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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2
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展字第1043468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8、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