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公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6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56年6月5日司法行政部臺(56)令民字第326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第 9 條
    請求人聲請認證私證書時,應附具私證書繕本,由公證處將認證情形記載 之。其聲請將認證之文件送達對方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但公示送達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