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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851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6、9、10條條文暨編制表
  •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迥查對、國籍 之得喪、更改姓名、戶口名簿核發、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 項。 二 第二課:掌理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期戶口 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兒童造冊、 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 戶政事務所僅設二課辦事者,由第二課辦理前項第三款事項。
  •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設會計員,專任或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 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時,由主任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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