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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38410號令修正公布第45-5條條文
  • 第 45-5 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 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 選經費最高限制。 第一項當選票數,當選者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 ,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政 黨之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 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第三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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