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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70號令修正公布第8、112條條文
  • 第 8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省 (市) 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 (市) 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 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 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不得 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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